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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A-A+2013年10月6日08:31红网评论

  红网长沙10月5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谭旭燕)10月4日,湖南省政府透露,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下简称为《办 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1997年7月11日发布的《湖南省实施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同 时废止。

  “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法律规章,其背景原因还是在于近年公民法律维权意识增加,国家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的决心增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介绍说。

  申请程序 材料不齐需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什么是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申请程序方面,《办法》指出,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 证明和银行账号。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需 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湖南省出台地方规章,能有效的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支付、承担或者追偿等事项的工作细分和效率提高。”李健表示。“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这一规定也可避免赔偿义务机关以材料不完整为由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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