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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A-A+2013年5月1日08:26华声在线-湖南日报评论

  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唐慧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本报4月30日讯 (记者 张斌)今天,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唐慧邮寄出行政上诉状,就因被劳动教养提起行政赔偿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州市劳教委)对她道歉并赔偿。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6个月。唐慧不服,向省劳教委申请复议。8月10日,省劳教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唐慧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和公共场所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

  2012年11月3日,唐慧向永州市劳教委提出行政赔偿申请。2013年1月5日永州市劳教委作出决定,认为唐慧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决定对唐慧不予赔偿。

  唐慧不服,于2013年1月23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4月12日,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永州市劳教委的不予赔偿决定正确,当庭驳回唐慧的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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