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宁乡、长沙县提至1050元/月;新标准从去年7月1日起实施,低于标准须补齐
本报长沙讯 1月23日,记者从长沙市人社局获悉,长沙市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已经确定: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由1020元/月提高到1160元/月,提高了140元,涨幅将近14%;长沙县、浏阳、宁乡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30元/月提高到1050元/月,涨幅为13%。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从去年7月1日起实施,低于这一标准的,企业必须从当日起按新标准补齐。市民遇到企业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拨打12333向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匿名举报;对发现违反这一规定的且拒绝整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
昨日,市政府公布了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长沙最低工资标准: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小时。
据了解,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人社部门根据长沙市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支出水平、就业状况与就业人口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及居民消费品价格水平预测确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是以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为基础的。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湖南一般为一年调整一次,“小步快跑”。
长沙市人社局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企业不能因为人力成本压力大就拒绝执行;而且这1160元必须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认为包食宿后发放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想法是错误的。据介绍,按规定,只要劳动者出满勤,在试用期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长沙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记者李柯夫 实习生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