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阳讯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从公司账户取款约25万的衡阳某有限公司老总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0年6月,王某、李某各出资15万元,注册成立衡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王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某为公司监事。同年7月,王某利用其管理公司印章、财务印章和自己私章的便利条件,采取开具现金支票的方式,五次到银行取款共计24.9万元,用于为女友购买房产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记者刘志杰 通讯员郭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