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方式 财政部门来支付,防国家赔偿被“私了”
《条例》中,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转变为由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同样 的,1997年湖南发布的旧规定要求,“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3个月内再由赔偿义务机关按 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而将于12月1日实施的《办法》中,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由审核后及时核拨转变为接到申请后按时支付。
黑龙江省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凯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过去的国家赔偿案件当中出现过很多“私了”的情况,比如某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造成了他 人残疾,请求人理应得到50万元的赔偿,但因为赔偿义务机关担心影响政绩和单位考核结果等,便出面劝说称“国家赔偿金很难批下来,就是申请下来了也会很 慢,单位可以自己动用‘小金库’快速赔偿10万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这种行为既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