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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食安办:生产毒腊肉仅获刑半年 惩处力度不够

A-A+2013年5月6日08:09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评论

  “别怕!最多判刑三年。”公安部查办三聚氰胺问题奶粉案时,天津一乳企高管在被捕时曾当着警方的面,用这句话安慰家属。这句话道出了一个现象:危害食品犯罪案危害严重,但法院审判的结果与公众心理预期有差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生产地沟油可判死刑。 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食安办主任黄吉邦表示,因之前的量刑偏低,很多惩处无法到位。《解释》出台后,增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的威慑力和操作性。

  ■记者 杨艳

  添“敌敌畏”仅判半年

  3年前,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品安全执法大队正式挂牌成立,3年来拘留了不少老板。仅2012年,长沙就查办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1744起,刑拘54人,起诉51人,但基于之前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量刑并不重,基本集中在1年,多则判2年。

  半个月前,芙蓉区食安办主任胡再平还在“抱怨”量刑不够,去年芙蓉区食安、质监、公安等部门曾端掉一个“黑窝点”,查获工业盐38袋、腊肉上万公斤。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这批腊制品的氧化值、酸价、亚硝酸盐残留量均超标,并检出“敌敌畏”,结果慕某被判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宁乡县法院公开审理了长沙首例涉“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非法生产油脂52吨的唐某和销售地沟油的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年。这还是判刑算重的案例。

  请食品专家帮助办案

  胡再平最关心的是食品的技术手段检测。在之前的办案中,芙蓉区食安办将样品交给长沙市质监局检测,结果法院不予采信,要求出具省级卫生部门确定机构出具的报告。

  “在长沙还好,如果案件发生在市州,将样品送到长沙需要半天,不管是办案时间还是办案成本都得提高。”胡再平认为,对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法院应予以采信。

  法院也希望规范食品鉴定领域。“法官是执法者也是消费者,也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有害食品的受害者。”采访中,多名法院工作人员纷纷希望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并希望统一规范食品鉴定领域的鉴定资质,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食品专家的作用,辅助法官全面理解食品安全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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