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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公安局原局长涉嫌挪用公款受贿 一审获刑4年

A-A+2013年5月7日07:18华声在线-湖南日报评论

  涉嫌挪用公款受贿

  炎陵县公安局原局长刘力一审获刑4年

  本报5月6日讯(记者 张斌 通讯员 曾妍 何鑫 )今天,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石峰区人民法院对炎陵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力涉嫌徇私枉法、挪用公款、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力有期徒刑4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后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

  法院一审认定,刘力在2008年至2010年担任炎陵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共计3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并收受个体老板贿赂2万元用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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