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民间投资主体登记
“大力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构建新的商事登记制度。”
主要措施有:改革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建立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登记制度;改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放宽出资类型和占比,建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逐步放开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改革企业退出机制,建立更便利、更灵活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改革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改革商事登记方式和公示制度,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改革传统的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方式,建立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备案制度。
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对全市民间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新的审批目录。”
《意见》表示,国家、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重复审批的事项一律归并或取消;法律法规如无强制性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审批法律依据不足,可以减少 的事项,取消审批。只保留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审批的事项。
同时,减少前置审批,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对各类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统一审查把关,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政府和部门自行设定的前置条件予以取消。
实行部门内部并联审批,推行同一部门同一事项一个窗口受理;实行重大项目部门并联审批;积极探索模拟审批;逐步分批将专业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