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会否“商业化”?
●作为个人,公务员有辞职创业的自由;但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政府,态度需慎重
在商丘市这一规定中,由于政府持“鼓励”公务员“下海”的态度,并未对公务员“下海”的去向有所限制。
公务员“下海”是否要限制其去向,在公务员长达20余年的“下海”历程中,一直存在担心:这些辞职的公务员会利用以往掌握的公共资源牟利。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教授曾质疑,公务员“下海”会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辞职的公务员,虽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和权力,但其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发挥作用,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当竞争。“必须严格予以限制。”
对于公共资源滥用的问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强教授认为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比如他们把政府组成人员分为政治官员系列和公务员系列。通过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来源比较复杂,比如律师、商人、企业家等都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政治官员,但是他们任期比较短,人数也相对较少,这些人在任期届满之后,可从事职业的限制就很少。比较而言,对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系列的管理就很严格。他们有“辞职下海”的自由,但是在防止公共资源商业化方面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比如在几年内不能从事与原来职业相关的商业活动等等,这是为了保证政府部门能够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李强分析,在处理公务员辞职创业的问题上,关键在于政府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作为个人的公务员当然有辞职创业的自由,但是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政府,需要慎重考虑自己的态度。如果政府以一种积极态度推动公务员“下海”,是不太符合现代政府职能理念的,政府需要把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
亟待法律定规
●政府制定鼓励公务员辞职下海的政策性规定,特别是经济补偿标准,必须适当。
“商丘这个规定,如果从精简机构、干部分流的角度看,政府出资为分流人员提供一些学习或者安置费用是可行的。但如果从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角度来看,公务员下海,是不是就能比普通人更好地创业?如何排除公务员使用所占有的公共资源,在创业市场上和其他人公平竞争?政策应该有更细致的规定。”李强的看法很有代表性。
“商丘市的这个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对辞职后的公务员从事的行业,有没有限制性规定?”在网上,不少网友有类似的疑问。还有人认为,大量优秀人才由机关走向商海,如何应对由此造成的职位空缺以及人才流失造成的公共服务质量下降,在制定法律政策过程中也应考虑。
姜明安认为,政府制定鼓励公务员辞职下海的政策性规定,特别是经济补偿标准,必须通过听证会、网上讨论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还应当向人大报告并经相应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因为用于补偿辞职“下海”公务员的钱并不是政府的,而是纳税人的,是全体人民的。同时,政府制定鼓励公务员辞职下海的政策性规定,特别是经济补偿标准,必须适当,必须与政府机关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缩编裁员等而辞退公务员的补偿标准相协调,不能差别悬殊。政府没有必要,且不应该给予辞职“下海”的公务员过高的经济补偿和不适当的政策优惠。
他还表示,公务员辞职“下海”必须遵守《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规定,如未任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职,涉密职位的公务员必须脱密期满才能辞职,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原系领导成员的,则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此,有关部门应当细化规定,比如什么是“直接相关”?公务员辞职“下海”和政府制定的公务员“下海”政策,也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记者 吴兢 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