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和项目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和项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进行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不属于市管干部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移送纪检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一把手”选人用人行为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党委(党组)“一把手”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加大对区、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力度。坚持年度地方党委干部选任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对有符合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追责情形和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主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经组织考核认定的,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 实习生 敬小芳 龙亚玲)市委组织部日前出台的《关于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因个人品德、工作能力等五种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及时建议调整。
品德不适宜担任现职
个人品德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分是非,公开散布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悖的错误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贯彻执行市委决策部署不力,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重大问题未经集体讨论,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经组织认定应承担相关责任的;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不听调遣的;生活作风不检点,不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修养,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