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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首起保险诈骗案宣判 车主骗保被判拘役6个月

A-A+2013年10月14日07:52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夸大损失的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记者 李广军

  刚买了几天的面包车,就在一次行驶中撞上邻居家的围墙,车子被撞得面目全非;因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获赔,浏阳人陈某喊来朋友吴某“顶包”,顺利获赔1.5万余元。但不久之后东窗事发,两人均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而上庭受审。陈某被判拘役6个月。这是长沙法院宣判的首起保险诈骗案件。

  【案情】 车主骗保,被判拘役6个月

  2011年7月11日,浏阳人陈某购买了一辆面包车。7月15日,陈某驾驶面包车在自家附近发生事故,撞坏了邻居家的围墙,面包车亦受损。

  本来撞车也不是什么大事,可陈某还没拿到驾驶证——虽然他已经向某保险公司投了保,但根据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于是陈某打起了歪主意,他打电话给朋友吴某,决定请他冒充事发时的驾驶员以帮助自己骗取保险金。吴某答应了。第二天,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由吴某提供驾驶证,并对保险公司的勘察人员谎称自己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帮助陈某骗得保险金人民币1.5万余元。

  2012年3月31日,吴某向警方供述了相关事实。随后,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将骗取的保险金退还给了某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陈某系主犯,吴某系从犯且为自首,遂以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吴某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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