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统计上报计划外生育人口数据不实。
1.少报计划外生育人口8098人。2009年至2012年5月,新化、邵东等2个县在已掌握计划外生育人口为28 478人的情况下,上报20 380人,少报8098人。
2.漏报计划外生育人口3435人。2009年至2012年5月,因对辖区内计划外生育人口底数掌握不清,新化、邵东等2个县漏报计划外生育人口3435人。
3.当年计划外生育人口及时上报率低,补报人口数据现象普遍。为达到当年计划生育考核指标,5个县普遍存在将当年计划外生育人口推迟至以后年度补报的情况。2009年至2011年,5个县当年上报当期计划外生育人口分别为6140人、6342人、5392人,计划生育率分别为87.21%、86.96%、89.10%;截至2012年5月底,5个县补报2009年至2011年计划外生育人口分别为6818人、4519人、2893人,据此计算出的计划生育率分别为78.44%、81.57%、85.11%,比当年上报的计划生育率分别下降8.77、5.39、3.99个百分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统一。 邵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差异较大,2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中有1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按邵东县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征收基数,另外1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农村经济管理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征收基数。2011年,两者分别为7415.82元、5323.57元,相差2092.25元,客观上造成了征收中的不公平。
(三)征收单位自由裁量权过大。
1.未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5个县对不同计划外生育行为未执行对应的规定征收倍数,而是普遍按最低倍数征收。如2009年至2012年5月,邵东县牛马司镇共对2009年以前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130人征收了社会抚养费,但未执行按年人均收入3至6倍征收的规定,普遍按2倍征收。湘潭县易俗河镇对金霞村等9个村44人未执行按年人均收入3至6倍征收的规定,全部按2至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二个子女的,沅陵县荔溪乡、五强溪镇未执行按年总收入至少5倍征收的规定,只按2倍征收。
2.人为决定分期缴纳的首付金额,随意性大。湖南省规定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第一年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40%。凤凰县5个乡镇2009年至2012年5月共有452人首付金额未达到应缴金额的40%,占同期分期缴纳对象1250人的36.16%,其中310人首付金额为0。该县阿拉营镇2009年对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审批的分期缴纳首付金额最低为2000元,最高为8600元,两者相差4倍多。
3.未征收到位即办理结案,变相减免社会抚养费。湖南省规定,社会抚养费未全额征收到位的,征收机关不得结案。邵东县2009年至2012年5月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结案207例,应征金额320.43万元,已征金额258.77万元,占应征金额的80.76%,其中仅20例全部征收,3例征收到位率低于50%。
4.未按规定执行协商前置制度即按本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新化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局未执行协商前置制度,对户籍分别在北京、上海的两对计划外生育夫妇,按本地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