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9月14日电(记者 陈文广)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13日对李世贵等22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黑社会团伙组织头目李世贵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其余涉案21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7年以来,被告人李世贵、廖忠将、杨志强等人先后纠集在一起,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一系列犯罪活动,在郴州市区、郴州市苏仙区北部各乡镇一带建立起自己的势力范围,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一方。该组织在形成和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非法攫取经济利益70余万元,其中敲诈勒索非法获利达30余万元。经查,该组织成员共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31起,造成1名被害人重伤,7名被害人轻伤。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世贵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罚金10万元。其余涉案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原标题:湖南郴州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涉黑团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