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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省区市公安一把手异地任职 8名曾任职公安部

A-A+2013年10月10日14:28法制日报评论

  引人关注的是,江苏、福建、山东、河南4省公安厅厅长均直接由副省级城市的公安局局长升任。如江苏省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王立科,此前任辽宁省大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山东省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徐珠宝,此前任江苏省南京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而山西省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刘杰,上任前为山东省济南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王大伟和安徽省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李建中,上任前则分别为黑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河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此外,省级党委常委兼任公安厅局长的情况正在减少。目前,全国只有北京市、浙江省、湖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4地公安厅局长由省级党委常委兼任。

  魏永忠说,加快省级公安部门“一把手”异地交流任职进程,与中央选任领导干部加大异地交流的精神保持一致。

  对于公安部对省级公安部门“一把手”任职话语权增强的说法,魏永忠表示“于法有据”。他解释说,2007年实施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该行政法规为公安领导干部交流任免提供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在魏永忠看来,省级公安部门“一把手”异地交流任职至少有3方面益处:抑制了地方利益集团,防止领导因长期本地任职而形成“小圈子”,提拔干部时任人唯亲,走裙带关系,预防了腐败;人事权由中央掌控,有利于党令、政令畅通,防止政策实施出现偏差;强化履职责任意识的同时,催生了公安管理新理念新方法,领导干部将异地工作经验带到新岗位,有利于工作创新发展。

  魏永忠同时建议,当前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异地交流任职,应加大选任程序和制度上的公开透明;加大廉政和勤政评价,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出来;加大异地交流任职干部的政绩追踪,及时总结异地交流任职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推动领导干部交流选拔机制科学化、法治化。 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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