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宽民间投资主体登记
(一)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适时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大力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构建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改革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建立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登记制度;
2.改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放宽出资类型和占比,建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3.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逐步放开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
4.改革企业退出机制,建立更便利、更灵活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5.改革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
6.改革商事登记方式和公示制度,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7.改革传统的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方式,建立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备案制度。
(二)改革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现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实行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其他类型社会组织按相关规定审批登记。重点发展服务经济的社会组织,突破“一业一会”限制,按产业规模合理细分行业,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扩大到县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