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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下海” 公共资源会否“商业化”

A-A+2013年8月8日14:24新华网评论

  据《人民日报》报道:因“鼓励”公务员下海,一个名为《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的“红头文件”5月22日在河南商丘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更让全市范围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对自己以后的职业规划有了重新考虑的念头。

  这个规定,是在今年5月22日商丘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思想大解放、经济大发展、全民大创业”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出台的。按照这个规定,商丘市公务员“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带头创业。”“规定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是针对有些单位公务员‘守摊子,熬资历’、不求进取的思想,希望能推动大家的积极性。此外,也希望能通过这个规定起到精简机构、淘汰冗员的作用。”商丘市某机关一位负责同志这样理解。

  ■从“很难想象”到“稀松平常”

  商丘市这个规定的出台,如果放在比较长的历史时段来看,并非偶然。

  80年代中期,公务员下海还处于半遮半掩状态,他们“下海”的方式也多是平级调到国有企业任职;90年代初,改革开放步伐加快,整个中国社会进入了价值标准多元化的时代,随着民营企业地位的提高,公务员“下海”潮开始掀起。

  90年代后期,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全面开始,公务员队伍开始重组。1999年,根据中央全国地方机构改革会议决定,市县乡政府部门要精简的人数不下280万,这项举措直接影响公务员“下海”的进程。另外,2000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为公务员“下海”创业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从此,公务员辞职创业行为从“很难想象”,逐步进入“稀松平常”状态,在一些地方甚至形成风潮。据新华社报道,从2000年1月到2003年6月,全国各地(不包括中央部委及所属单位)共有10304名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

  “这一现象有特定的历史背景,要放在特定的经济和政治环境中来看,其中人才资源配置是一个重要原因。”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社会刚刚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型。这种转型必然要求人才资源的配置与之相适应。但在当时的中国,人才,特别是精英型人才,大多集中在政府机关。政府机关人才过剩,人浮于事,而市场却人才奇缺,特别是管理型人才、开拓创新型人才奇缺。”

  按照姜明安教授的理解,这一时期,人才资源配置失衡的调节任务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通过一系列“鼓励性”政策性措施,如停薪留职、经济补偿、优惠贷款、减税免税等,支持和推动公务员“下海”。从今天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所取得的成就看,当年政府鼓励和推动公务员“下海”的政策无疑是正确的,此后一波接一波的“下海”潮对推动中国社会体制和观念的转型无疑有重要贡献。

  另外,不少人认为,公务员“下海”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官本位的传统观念,为解决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公务员“下海”也冲破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的界限,扭转了以往人才单纯向机关流动的局面,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管理的发展方向,也使企业经营者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公务员“下海”是否要限制其去向?

  在商丘市这一规定中,由于政府持“鼓励”公务员“下海”的态度,并未对公务员“下海”的去向有所限制。

  公务员“下海”是否要限制其去向,在公务员长达20余年的“下海”历程中,一直存在担心:这些辞职的公务员会利用以往掌握的公共资源牟利。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教授曾质疑,公务员“下海”会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辞职的公务员,虽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和权力,但其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发挥作用,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当竞争。“必须严格予以限制。”

  对于公共资源滥用的问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强教授认为:在处理公务员辞职创业的问题上,关键在于政府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作为个人的公务员当然有辞职创业的自由,但是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政府,需要慎重考虑自己的态度。如果政府以一种积极态度推动公务员“下海”,是不太符合现代政府职能理念的,政府需要把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

  ■“下海”亟待定细规

  “商丘这个规定,如果从精简机构、干部分流的角度看,政府出资为分流人员提供一些学习或者安置费用是可行的。但如果从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角度来看,公务员下海,是不是就能比普通人更好地创业?如何排除公务员使用所占有的公共资源,在创业市场上和其他人公平竞争?政策应该有更细致的规定。”李强的看法很有代表性。

  姜明安认为,政府制定鼓励公务员辞职下海的政策性规定,特别是经济补偿标准,必须通过听证会、网上讨论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还应当向人大报告并经相应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因为用于补偿辞职“下海”公务员的钱并不是政府的,而是纳税人的,是全体人民的。同时,政府制定鼓励公务员辞职下海的政策性规定,特别是经济补偿标准,必须适当,必须与政府机关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缩编裁员等而辞退公务员的补偿标准相协调,不能差别悬殊。政府没有必要,且不应该给予辞职“下海”的公务员过高的经济补偿和不适当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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