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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制售地沟油案一审宣判 主犯判刑11年

A-A+2013年10月18日19:14红网评论

  红网常德10月18日讯(滚动新闻通讯员 吴林芳)10月17日,湖南省常德桃源县人民法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湖南首例制、售地沟油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犯吴长松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向平、吴长青、张桂华、杜圣元、周中明、吴志英、余正秋、梁道凌、周若飞、余绍清、谭永清、陶小阳、刘开国、陈爱国等14名同案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到判处缓刑1年不等和并处罚金240万元至8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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