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7日讯(通讯员 曾妍 李炜 记者 张斌)9月16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徐启军等14名被告人依法进行宣判,二审审结一起特大传销案。
该案被告人来自山东、广东、黑龙江、湖南等地。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徐启军、李凤彩、魏传霞、金凤龙、陆东妹、修春喜、吴神养等人,以山东军圣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依托该公司在全国各地成立的军圣专卖店,或借口直销免修宝、强勒浆、秦卫士纳米抗菌牙膏等产品,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入会费成为会员,或借口赠送产品,送广告费,承诺给予高额返利,诱使已加入山东军圣公司的会员购买所谓的广告收益权,或直接要求参加者缴纳不同数额的入会费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形成一定的层级,不断发展下线会员。不到3年时间,该传销组织共发展下线专卖店146家,发展会员万余人,牟取非法利益1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徐启军等14人从事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且徐启军等14人在传销活动中系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徐启军、魏传霞、金凤龙、李凤彩等4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涉案金额大、发展会员多,情节严重,依法分别被判处5至8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陆东妹、龚伯泉、修春喜、刘保生、沈冬文、张晓兰、刘善青、米洪瑶、龙家汕、吴神养等10人,依法分别被判处5年以下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