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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教学楼被曝闲置4年 系工程款纠纷所致

A-A+2013年9月5日07:17法制周报评论

  民事还是刑事?专家质疑案件定性

  8月14日,新化六中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请求法院确认之前学校所签的施工合同无效。两天后的8月16日,承包人吴柏容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这一结果让其家人很意外。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中缘分析说,吴柏容的行为应属不当利用,完全可以通过民事的手段解决,并没有触犯刑事法律法规。吴并没有破坏“田径场”的主观犯罪故意。她的行为属私力救济,目的是迫使学校方还款,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

  《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吴损坏新化六中财物价格为10300元,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推平“田径场”上毛坯路需9342元。

  记者在新化六中采访时看到,所谓的“田径场”其实是一块荒地,里面杂草丛生,还有人在种菜。

  许中缘分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客体并不存在,因为这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田径场,它也没有田径场的使用价值,并且可以恢复原状。同时,从土地的角度说,土地的财产价值也没有减少。吴的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可通过民事的途径解决,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我母亲因为在荒地上修一条毛坯路就要被刑拘,那那些种菜的人,是不是也要刑拘呢?”记者离开时,陈誉仁这样问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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