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付某结婚近二十年,有一个女儿。婚后两人共同打拼,创造了数千万家产。随着财富而来的,却不尽是幸福。李某发现,丈夫付某与他人有了私生子。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千万家产的同时,还提出要付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万元。近日,常德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对于李某的诉讼要求,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对自己与他人同居生子一事予以否认,也拒绝给予李某精神赔偿。
法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李某提交的户籍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双方离婚的直接原因系付某与他人同居并生子,足以认定这一事实,付某对此提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李某要求付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本案中,鉴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经向女方有所补偿,故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8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