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10月14日讯(通讯员 许可)2011年8月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张某元来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工业园的麻将馆里,走到李某里身后用左手掐着李某里的脖子,右手拿出一把匕首就朝李某里的前身和脖子部位猛刺,行凶完后张某元撞破麻将馆的一扇玻璃门逃跑。在逃跑的路上张某元又碰见迎面而来的李某里之子李某扬,张某元拿刀毫不犹豫的朝李某扬捅了几刀,李某扬随即倒地。犯罪嫌疑人张某元作案后逃至市郊乡槐树下村的草丛中藏匿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办案检察官在走访张某元的邻居时了解到,他平日里脾气蛮暴躁,经常为了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就跟妻子吵架,有时还会动手打老婆。“禁摩”后无所事事的他没有出去工作,整天就陪着老婆打麻将,村里人都笑他:“好像老婆会走掉似的。”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于是张某元更加坚信妻子与李某里有染,是李某里破坏了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他一定要让李某里付出代价。
办案检察官在走访张某元的亲友时还了解到“他言语行为与平常人有点不一样,张某元及其亲属都有精神病史”。考虑到张某元系初犯,又涉嫌故意杀人,一旦罪名成立,依照《刑法》极可能判处死刑,办案检察官感到案情重大,张某元是否系精神病患者及案发时他是否精神病发?办案检察官向院领导汇报了案情后,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元作精神病医学鉴定。经三次司法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元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48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此,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元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按照新刑诉法规定,申请法院对其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