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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模式不断翻新升级

A-A+2013年10月11日14:06法制网评论

  传销模式不断翻新升级

  一审宣判后,徐启军等人分别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徐启军、魏传霞等人以山东军圣公司的名义,组织、领导运行“五级三阶”模式传销活动,即借口直销商品对发展对象收取3000元左右入会费,成为会员后获得发展下线成员的资格,设置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级,以推广员到培训员为一阶、以培训员到代理员为二阶、以代理员到代理商为三阶,形成“五级三阶”制的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位阶升级及计酬、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会员,以牟取非法利益。截至2012年3月底,山东军圣公司在全国共发展下线专卖店146家,发展会员万人以上。

  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徐启军、魏传霞、金凤龙伙同李凤彩、陆东妹等人组织、领导佛山“买权”模式传销活动,即以山东军圣公司的名义,依托山东军圣公司在全国各地的专卖店,借口赠送产品,送广告费,面向山东军圣公司会员推行购买所谓的广告收益权,并承诺给予高额返利,诱使更多会员购买广告收益权以牟取非法利益。经鉴定,2011年5月下半月至2012年3月下半月期间,山东军圣公司共运行佛山“买权”模式传销活动21期,有1万余名山东军圣公司会员参与,总计涉案金额261181430元。

  2011年5月,龚伯泉、刘保生伙同杨兰美(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怀化市创办康宝俱乐部,运行所谓“惠民计划”(又称“员工”模式),要求参加者交纳120元、1200元、3600元、12000元、120000元不等的会员费后可分别成为爱心、消费、创业、贵宾、皇冠5个级别的会员,成为会员后要完成“责任、义务、使命”,每名会员发展两个会员称为“责任”,再帮助下面的两个人各发展两人称为“义务”,依次类推,推荐人下面按层级发展到14人时称为完成“使命”,根据会员发展的下线成员数量可分别获得相应的市场津贴,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在征得徐启军同意后,“员工”模式以山东军圣公司的名义在山东军圣公司怀化专卖店试点运行,2012年3月,修春喜组织山东军圣公司华中系统办事处主任在山东军圣公司怀化店召开研讨会,策划在山东军圣公司华中系统推广“员工”模式,但因案发而未推广。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徐启军等14人假借单位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且徐启军等14人在传销活动中系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徐启军、魏传霞、金凤龙、李凤彩4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涉案金额大、发展会员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分别判处5年到8年有期徒刑。陆东妹、龚伯泉、修春喜、刘保生等10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作用较小,依法分别判处5年以下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

     本报记者阮占江 本报通讯员曾妍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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