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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女子以高息作诱饵骗财274万 被判13年

A-A+2013年9月24日14:58红网评论

  红网醴陵9月24日讯(通讯员 郭秀峰)以高息作诱饵,先后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高息揽储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274.7万元。9月23日,经湖南醴陵市检察院公诉,张某某因集资诈骗罪被醴陵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现年50岁的张某某,醴陵市人。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元月,张某某以做煤炭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名,并许诺高额利息相诱惑,从受害人杨某等十余人手中多次骗取人民币累计131.4万元。2012年4月20日,在醴陵被骗的杨某等人在多次联系张雪艳未果后,遂向醴陵公安机关报案,醴陵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在长沙县公安局协助下于2013年3月23日在长沙县某小区将张某某抓获。经审讯,张某某除在醴陵骗取杨某等十余人外,2008年元月负债潜逃至长沙后,以其女儿在长沙某国有银行工作,为方便大客户业务,许诺高额利息揽储,骗取被害人龚某等5人人民币多达143.3万元。所骗钱财除支付高额利息49.63万元外,余款均被张某某用于奢侈挥霍、赌博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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