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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董频现退休高官 中央规定不得领薪水(2)

A-A+2013年8月12日10:02人民网-人民日报评论

  有专家指出,企业为什么愿意高薪聘请退休高官?固然有看中其经验能力的可能,但不言而明的恐怕是他们丰富的人脉资源,在意他们“沉淀的影响力”。因而,一些遭社会诟病的现象与之伴生。

  法律、党纪对退(离)休官员到社会任职,也有规范和约束。然而,现行的相关规定偏重于宏观指导,尚缺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如何界定原身份和现任职公司的关系?党委、政府和企业又属什么关系?对于退休官员任职后的从业行为,也缺少监督问责规定。细化法制规定,是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如何用制度之力规范这些“沉淀的影响力”,使之成为造福社会、为民谋利的正能量,需要的是划定界线,加强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规范退休官员出任新职,应该公开透明。当“隐形权力”显性化,退休官员的去向受到社会有效监督,经得起检验,质疑和猜测自然也就没了市场。

  延伸报道

  官员离职从商 国外如何监管

  美国 “冷却期”内不得联络原就职部门

  政府官员离职或退休后去公司或利益集团任职,在欧美国家,被称为“旋转门”。

  1978年,美国制定《政府道德法》,其中,针对“旋转门”问题,法案规定行政分支高级官员在离职或退休后一年内不得受雇于任何公司或机构对其原供职政府部门展开游说活动。次年又开始对《政府道德法》内容进行调整。198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政府道德改革法》,细化和修订了监管措施。此次调整的重要意义在于,将监管对象范围从行政分支扩展到立法分支和司法分支。重点之一就是将国会议员也纳入到“旋转门”监管的对象中来。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官职大小,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不得代表其他个人、企业或机构,为与他本人在政府任职期间职务范畴有关的事宜出现在相应政府部门、机构或法庭上。职务范畴可具体到某项合同或某项授权。一般来说,针对一名公职人员离职前最后一年的职务范畴,此类限制期限为两年。但如果此人亲自负责某项具体事务且担负重大职责,限制期限可达终身。

  对于高级别公职人员的“冷却期”规定更为具体。比如,一名公职人员从一个高级别职位上退休后,不得代表其他个人、企业或机构,为了任何事宜而联络或出现在其原就职部门以寻求任何官方行动,“冷却期”为一年。与此同理,更高职务的公职人员离职后“冷却期”为两年,而且限制内容进一步加重,包括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达到一定级别的高级官员接触。

  英国 议会正在审议规范游说行为法案

  英国前任高官和议员退休后,利用人脉关系和影响力为公司等利益集团游说谋利的现象十分普遍。

  以退休军方官员为例,据英国《卫报》公布的数据,2012年有231名卸任军方官员进入私营军工企业工作。英国退休军官“旋转门”事件,是因英国皇家退伍军人协会主席、陆军中将约翰·基塞利因游说丑闻辞职后被揭露。还有3名前军队高官也涉嫌丑闻,其中一人自称已代表一家以色列军工企业成功游说国防部签署一项价值5亿英镑(约合47亿元人民币)的直升机安全项目。

  尽管英国目前通过游说影响议员投票或政策制定的行为不违法,但卸任官员利用个人“关系”和影响力为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现象在英国社会引起公众关注和批评。

  英国议会正在审议一项旨在规范游说行为的法案。这项法案要求所有为经济利益等类似目的,对议会、政府和地方官员进行游说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登记注册,并制定相应行为准则,同时针对违规行为设立制裁措施。据了解,英国下议院将于明年1月对这项法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德国 至今还没有禁止“旋转门”的规定

  德国前总理施罗德2005年在卸任之后,直接弃政从商转到俄罗斯天然气公司旗下的一家波罗的海管道子公司担任监事会高管。施罗德的“旋转”,引起德国社会各界的愤怒和谴责。

  继施罗德之后,德国一批政界高官陆续被媒体曝光。图林根州前州长迪特·尔特豪斯卸任后转到奥地利和加拿大合资的马格纳汽车配件厂任经理、黑森州前州长罗兰特·科赫也转到德国比尔芬格建筑集团任董事长等。

  虽然德国至今没有禁止“旋转门”的规定,但对官员离职后从商行为,社会各界一直在呼吁制定相关规则进行监管。德国左翼党提出离职政府官员应有5年的等待期;绿党要求离职官员应承担2年向有关当局通报的义务;隶属自民党的德国外长韦斯特韦勒提出,政府官员应遵循一个“荣誉守则”。

  德国院外活动集团监督网呼吁,议会议员和政府官员离职后从商应经过3年的“冷却等待期”,在此期间,不管他在职时是否从事过本领域工作,必须一律禁止退离官员为企业服务。因为这些官员如果在位时就考虑今后为获利丰厚的企业工作,就会影响决策,就会产生信任风险。

  德国政治学专家还建议,应将议员和官员到企业任职的名单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制裁措施,包括对不当行为进行曝光、罚款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日本 法律虽有限制,“下凡”顽疾仍难治

  政府官员退离后到相关机构和企业任职,被日本社会称之为“下凡”。尽管日本在法律和规定上加以限制并采取措施,但“下凡”这一日本社会的“顽疾”仍难治理。

  1997年,日本政府人事院就出台规定,禁止政府部门局级以上干部退休或退职后到企业任职,以消除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发生经济犯罪的温床;日本《国家公务员法》也明文规定,禁止政府官员退休或退职后2年内到相关机构和民间企业任职,以防止政府高官泄露在职期间获得的机密信息。

  但据日本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3年的5年间,退休或退职后到民间企业任职的公务员多达3027人。日本总务省公布的数据,2010年政府高官退休后到相关机构和企业担任要职的人为1594人,接收单位多达1285个。

  2009年8月,一直主张根绝政府高官到企业任职的民主党赢得众议院选举。2009年9月,民主党执政的日本政府决定,原则上禁止政府高官到独立行政法人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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