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岳冠文)近日,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就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明确,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12类事项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过程应当包括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3个主要阶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也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员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的表决方式、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应当视情组织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并适时通报结果。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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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类“三重一大”事项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等事项;
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等;
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大宗国有资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等;
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以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以及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等;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