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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罪责刑相适应

A-A+2013年9月23日09:11法制网评论

  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就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本案审判过程中,济南中院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分析被告人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看其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充分考虑其主观恶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薄熙来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500万元,法院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这一判决量刑适当,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件事实,依法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薄熙来案是一起社会关注的严重刑事案件,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这一案件的一审判决再次证明,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近年来,一个个贪官被依法惩处的事实雄辩地说明,党和国家始终保持着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老虎”、“苍蝇”一起打。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没有法外特权,没有“刑不上大夫”。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其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国法,都将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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