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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判决: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A-A+2013年9月23日09:11法制网评论

  9月22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前的8月22日至26日,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院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特别是公诉方对多种证据的运用、法庭对辩护权的充分保障、相关证人的出庭作证、官方微博及时全面的庭审信息披露等,受到国内外舆论广泛肯定,被法学专家称为“我国法院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一个典范”。

  依法公开审理,彰显程序正义;依法公开判决,彰显实体正义。

  透过长达五万余字的判决书,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济南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彰显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

  案件事实清楚

  依照刑诉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对本案的以上案件事实,济南中院在检察机关所做的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基础上,在庭审中又进行了详细、认真的法庭调查。最终,判决书认定了薄熙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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