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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份公安机关保留“O”牌

A-A+2013年8月23日07:17新京报评论

  部分省份公安机关保留“O”牌

  与全面取消“O”牌不同,内蒙古、山东是在下辖部分市取消“O”牌,其他下辖市仍在使用。湖北、广西则是回收除公安机关外其他单位的“O”牌。

  昨日,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秘书科工作人员接受新京报电话采访时说,目前,自治区党委常委等四套班子领导带头,将“桂O”车牌的公务用车,换成普通民用车牌。之后,各下辖市、各厅局单位的“桂O”车牌,也将逐步换为普通民用车牌。

  这名工作人员说,换牌结束后,交警将上路抽查假“桂O”车牌,“属于公安机关专用的‘桂O’车牌,交警一般一眼就能认出来,所以不会出现大量套牌等问题。”

  原湖北省公安厅长吴永文曾在2010年8月10日的公安机关视频会上发言透露了“O”牌“小改”的弊端。2003年到2006年,湖北用三年时间,分批回收除公安机关外的所有“鄂O”车牌。但之后“鄂O”车牌成为“稀缺资源”,一些民警违规发放。

  部分保留“O”牌省份统一标识

  据统计,现河北、辽宁、云南等12个省份仍未取消“O”牌。但云南等地采取了与取消“O”牌截然相反的车改措施——包括“O”牌在内的公务车,张贴统一标识亮明身份。

  本月,云南省公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实行公务用车标识管理试点的通知》,要求大理、德宏、曲靖、文山4个州市34个县市区,在所有公务用车的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公务用车”标识牌,标明车属单位、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之前,广东广州、惠州和河北保定、秦皇岛等未取消“O”牌的地区,也曾采取相同做法。但一些地区的公车标识制度,实践中多遇到尴尬。

  据《河北日报》报道,保定2009年10月启动了公车标识制度,但实施近两月,未接到一个群众举报电话。原因在于相当数量市民并不了解该项制度;还有一些市民反映,虽然在居住区、酒店、学校门口经常看到“O”牌车,可无从判断这些车是在执行公务,还是公车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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