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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诉讼VS“先予执行” 重大公共利益优先

A-A+2013年8月20日07:41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持续诉讼VS“先予执行”:

  重大公共利益优先

  部分未签约的被征收户,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截至目前,长沙市中院、湖南省高院均作出了维持征收决定的判决。有相关人士算了一笔账,走完整个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快则耗时大半年,慢则需要1年多。给地铁1号线营盘路、湘雅路、开福寺三大站点及定向房源项目的建设工期带来了巨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详细规定了对房屋等私有财产的保护,被征收户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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