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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很少受严惩 权力寻租必然损害公平正义

A-A+2013年8月15日08:04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记者调查

  介绍贿赂很少受严惩 

  虽然“腐败掮客”的危害不容忽视,但记者调查发现,在现实的案件判决中,“介绍贿赂人”很少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查阅判例发现,介绍贿赂罪判例较少。8月12日,上海法院法律文书检索中心“刑事文书库”显示共有刑事文书94602篇,记者选择全文检索“介绍贿赂罪”,仅有3篇相关文书,其中一审审结的2个案件均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二审的一个案件维持原判,判处了实刑。

  实际上,1997年新刑法便将介绍贿赂行为单独规定在第392条中,独立成罪。同时,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认为,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贿赂犯罪的“中间人”被界定为介绍贿赂犯罪嫌疑人,彰显了刑事立法严惩介绍贿赂行为的态度。同时,为了分化瓦解贿赂犯罪,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增加了“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内容。

  山东省烟台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认为,介绍贿赂案基本在基层法院解决,中院没有接触过类似案件,他们分析此类案件少的原因有二:一是先前案例判处缓刑或定罪免刑者较多,检察院立案随之减少;二是介绍贿赂罪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

  由于介绍贿赂罪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实践中实刑较少,法律人士认为,在广泛宣传介绍贿赂违法案例的同时,应适当提高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还可考虑增设罚金刑,以加大对介绍贿赂罪的惩戒力度。

  三大危害

  权力寻租必然损害公平正义

  在有些人眼中,人熟是个宝,人脉、关系就是生产力。专家表示,办事找人很普遍,仅仅通过朋友寻求帮助,并不违法。然而要警惕的是一些“中间人”与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有某种默契,向公职人员介绍他人行贿,个别公职人员也乐得有“中间人”处理权钱交易,腐败随之而生。

  接受采访的人士分析认为,“腐败掮客”现象起码有三方面的危害:一是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其廉洁性。一些“腐败掮客”以朋友名义接近官员后,投其所好使其放松警惕。最终,有的官员沦为某些别有用心之人的“牟利工具”,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二是“腐败掮客”助长腐败歪风。贿赂犯罪本来是一对一的形式,发现难、取证难,而介绍贿赂行为更是让某些官员感觉给腐败行为加上了“保险阀”,因不与行贿人直接接触而更为隐蔽、风险更低,腐败歪风随之蔓延,这反过来还增加了反腐成本。

  三是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之所以有“腐败掮客”,是为了“贩卖”权力,掌权者权力寻租必然损及公平正义,最终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典型案例

  陈柱兵受贿案

  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受贿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据检方指控,2001年到2011年间,陈柱兵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54.4万元后为他人牟取利益。

  办案人员介绍,陈柱兵的多数受贿都是通过“中间人”完成的。逢专项资金政策出台,陈就会指示“中间人”寻找潜在的申请企业,“中间人”再居间帮助陈收取“回扣”,“中间人”既有他的情人,也有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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