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体检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各职位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原则上只能一次递补到位,递补人选再有不合格者,不再进行递补。体检合格者列入考察范围。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由各组考单位自行组织。
4、考察、讨论决定
考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各组考单位分别牵头进行考察并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报市公选办备案。为确保选拔质量,对经过严格考察,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5、公示、任用
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聘任制干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的,解除聘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