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纵火后救火,属将功补过
无法评烈士,可适当抚恤
阙伦龙失火引发森林火灾,他是肇事者,但却又因为勇敢救火遇难,能评烈士吗?家属能申请抚恤吗?
就此问题,9月18日上午,记者采访了湖南程序法学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捷教授。
黄捷教授说,公民因为自己的过失引起山火,转而积极参加救火,英勇牺牲,如果这种事实成立,那么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和认识:
首先,该公民存在违法用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次,该公民积极灭火,说明其主观上并不愿意灾害发生,并且为此而积极行动,从而让自己的不慎或过失导致的危害降低到最小,值得肯定和鼓励;
第三,该公民积极灭火并且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道义上是非常值得同情和抚慰的,因为其过失在先,而为弥补该过失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惨烈而不幸;第四,该公民的行为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其中第二项是: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形式上似乎可以评为烈士。
但综合其全部行为,因为该危害正是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来其虽舍命奋力救火,但本质上仍应当属弥补过失、将功补过的性质。
黄捷教授说,“其家属获得政府抚恤与否,取决于当地政府对该公民行为性质的认定。我认为应当奖罚分明,有罚有奖。对其过失和违法部分不容回避予以处罚,对其英勇救火牺牲的行为,予以肯定、予以抚恤有必要!”
失火肇事,救火遇难,你对阙伦龙的死亡有何看法?欢迎致电本报热线96258说出你的观点参与探讨。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黄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