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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古城保护资金规范:3成用于客栈升级等

A-A+2013年10月2日19:04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长沙10月2日电(记者 刘良恒、袁汝婷)多方筹措的资金如何才能真正用于凤凰古城保护,这是舆论对凤凰古城实行“大门票”等政策后的关注焦点。记者2日从湖南凤凰县政府获悉,该县近日对凤凰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从法制层面作出明确规范和界定。

  据悉,2013年4月,为从法制层面加强凤凰古城保护力度,凤凰县政府出台了《凤凰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过半年时间酝酿,这两个文件于9月29日获凤凰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凤凰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定了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根据《凤凰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凤凰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五大部分,分别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使用、上级财政安排和追加、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政策性安排和社会捐赠。

  据悉,凤凰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比例为,60%用于古城旅游资源保护、消防设施、污水管网和河道清淤等旅游基础设施工程建设;30%用于对符合要求迁出古城居民和商铺的奖励、古城民居的修缮、诚信经营户相关奖励以及商铺转型、宾馆客栈提质升级的扶持;10%用于古城绿化、亮化工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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