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湖南讯 随着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停车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成为困扰广大车主、影响市民生产生活的大问题。9月27日,省人民政府在长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宣布《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市民停车难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湖南机动车保有量超800万辆 停车场总量严重不足
近年来,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至2012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833万辆,每年增速约20%,预计到“十二五”末将超过1000万辆。机动车增多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但也带来了包括停车难在内的一些问题。专家测算,机动车数量与停车位的合理比例为1:1.2,但目前我省城镇停车场总量严重不足,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停车场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管理不到位、驾驶人规范停车意识淡薄等,更加剧了这一矛盾,从而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功能的正常发挥和人民生活质量,也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为有效加强停车场管理,适应公众停车需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加大停车场建设缓解停车难 6类场所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增加停车场数量,保证停车位供给,是解决停车难的首要和根本措施。发布会上,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介绍,新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6类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这6类场所分别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居住区;公园、旅游景点;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此外,为了充分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效率,缓解停车场不足的矛盾,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办法》鼓励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办法》还明确规定: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表示,新《办法》出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为公安部门的执法提供了保证,接下来,将通过公安机关的严格执法和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促进《办法》的具体实施。
明确规范打击乱收费 停车收费不给票据有权拒付费用
《办法》将停车场细分成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三大类,并对停车场运营、管理、收费等事项作出了规定。针对现实中一些公共停车场乱收费的问题,《办法》规定,收费公共停车场要在出入口处标明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工作人员需佩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并在标明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办法》特别规定: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办法》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费人员佩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识,并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主要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维护,并实行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明确优先使用权解决停车矛盾 鼓励单位或小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每天上班都要为找车位发愁,去晚了,就真没地方停了!”新浪湖南长沙微吧的网友张先生说起停车难就有一肚子口水,在长沙某写字楼上班的他说,单位的车位紧张,想去附近的小区找个车位停,也每次都是以“外来车辆”的身份被拒绝。不过他同时也表示:“站在他们保安的角度讲,也难怪,自己小区的车位肯定要留给自己小区的业主咯,不然到时他们也得扯皮!”
对此,新出台的《办法》明确了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优先使用权,同时也鼓励单位或小区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并按照公共停车场管理。还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且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为了方便到有关单位办事的群众停车,《办法》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申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