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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停车场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6类场所需标配

A-A+2013年9月26日07:25华声在线-湖南日报评论

  着力解决停车难、停车乱、停车收费不规范等问题——

  我省停车场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本报记者 冒蕞 贺佳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停车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成为困扰广大车主、影响市民生产生活的大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并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出台停车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着力解决哪些问题?办法将如何强化各类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带着这些问题,9月25日,记者采访了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雪楚。

  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超过800万辆,“停车难”日益凸显

  “出台停车场管理办法,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十分必要。”陈雪楚告诉记者,近年来我省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2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 到833万辆,每年增速约为20%。预计到“十二五”末将超过1000万辆。专家测算,机动车数量与停车位的合理比例为1:1.2,但目前我省城镇停车场 总量远未达到这一比例,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停车场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管理不到位以及驾驶人规范停车意识淡薄等情况,更加剧了这一矛盾。

  陈雪楚介绍,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增加停车场数量,有效加强停车场管理,更好地满足公众停车需要,缓解“停车难”!

  6类场所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增加停车场数量,保证停车位供给,是解决停车难的首要和根本措施。陈雪楚介绍,《办法》在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方面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首先是加强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停车场应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是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再次是有关场所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陈雪楚介绍,《办法》第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6类场所,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这6类场所 分别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院(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居住 区;公园、旅游景点;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 所。

  此外,《办法》还就鼓励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作出了规定。

  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费票据或超过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办法》将停车场细分成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三大类,并对停车场运营、管理、收费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陈雪楚介绍,针对公共停车场乱收费的问题,《办法》规定,收费公共停车场要在出入口处标明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按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费票据或超过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在专用停车场的管理上,《办法》第19条首先明确了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优先使用权,同时也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为了方便到有关单位办 事的群众,《办法》第21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 费。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上,《办法》第22条、23条规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 规定,公安交警部门编制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在收费方面,《办法》第26条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应 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并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实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办法》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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