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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男子因别人转账忘拔卡取三万被判刑

A-A+2013年9月11日07:51 长沙晚报评论

漫画/左骏漫画/左骏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他人取钱后忘记取卡,可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续取卡中钱,因为这已经构成犯罪。记者昨日从浏阳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浏阳人姚某用别人遗忘在ATM机里的信用卡取走3万余元,后来虽然在家人劝说下投案,但仍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情

  8次操作将3万多元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24日16时49分许,浏阳市澄潭江镇青年邹某持信用卡在某银行大瑶支行的ATM自动取款机上转账后,未将ATM机的操作归原,信用卡未取出即离开。20余秒后,姚某来到该机前取款,发现该机屏幕显示可以取款的操作界面,于是使用该自动取款机进行了7次取款操作,共计17500元;转账操作一次,转账到自己信用卡15600元后逃离。姚某共计骗取钱款33100元。后经家人劝说,姚某于当日19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将赃款全部退还邹某,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姚某主动投案,且将盗取、转账的款项归还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

  拾得他人信用卡请归还或转交

  “可能有人认为,用捡来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钱,或者用别人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钱,最多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与刑事犯罪沾不上边,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主审法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除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之外,其他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应当及时将卡交还信用卡所有人,或者送交信用卡的发卡行或公安机关予以转交。切莫贪小失大,一不小心成了罪人。”

  法官也提醒大家,信用卡密码应尽量避免使用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并应将卡、密码分别放置,发现信用卡丢失一定要及时挂失,以免被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链接

  信用卡诈骗最高可判无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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