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价值不仅在于其便利性,更在于它应该具有的公信力。
如果信息无人信,善恶无从辨,秩序无人管,互联网陷于混乱境地,毫无公信可言,付出成本的将是整个社会,危及的是老百姓。当然,互联网自身的价值,也将毁于一旦。
互联网的海量性与隐匿性,使得有意作恶者较易
隐藏,也使法制意识淡漠者不惮以错试法。在这个时候,管理者不能缺位,社会力量要发声,形成一种宝贵的势能。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上,国信办领导与网络名人达成的网络言论七条底线之共识,就是官民合心合力,共护网上正义的一种体现。
底线意识是做任何事情时都必须坚持的那些最低的、最基本的规范,不能逾越其要件规定,否则就是背离和异化。如同醉驾一样,不能因为个别人贪图自身的欢娱,而恣意危害他人与社会。如果一定要做,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直至受到刑事追究。醉驾,过去并没有入刑。但是在醉驾累积到一定的限度,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以入刑这种方式体现出来的规则严肃性,就是一种顺应规律的必然,也是一种底线的铁定设置。
铁定设置,就是不容逾越,上下一体,法外无情。
就互联网自身而言,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期,技术的进步,网民的热追,使得网络一直处于跳跃性的进取之中。在这样的态势下,提出底线意识,是一种必要的防范思维,它与效益最大化的进取性思维,具有相同重要的作用。在一个健全的社会机理中,社会理性充要条件所应包含的,任何时候都应有对冲平衡的思维要素。
科学开发出来的能量,本身无所谓正负。但是在运用的过程中,是不是能够造福于大多数人,往往在于运用方法是否得当,运用规则制定得是不是合理。互联网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促成了信息革命,撬动了社会生活的几乎一切层面,并且还在推动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互联网的作用越大,越要自律,越要有防范意识,把守住七条底线作为防范意识的归依,这是一种文化自觉,也是一种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底线意识既属于常识范围,又属于新的伦理范畴。飞速发展的网络应用,带来了网络伦理的相对缺位。提出七条网络底线,可以说是在这方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集成。伦理的概括与提升,必须从存在出发,从人出发。伦理学首要的基本问题是“作为人我们应当做什么”, 并最终解决“做人”的问题,人才能走向圆满。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空间里,隐藏在五光十色的多媒体信息背后,无论怎么折射的作用,还是人的作用。人要自律,自律要有标准,而七条底线,就是做一个合格网民的底线标准。
网络名人,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意见领袖。由他们提出七条网络底线,正是拯救处于公信力悬崖边网络的自救力量。有良知、有责任感,这是意见领袖的基本素质要求。他们在民间舆论场上的示范作用,可以起到官方约束起不到的效果。互联网的草根性,植根于民间的真善美。一切向往美好与善良的力量,都是在与假丑恶的抗衡中走向成熟与强大的。支撑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正能量,也只有在千万个大大小小的意见领袖的示范下,在培育良好网络素质的实践中,才能汇聚起来,势不可挡。(作者系武汉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