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交流任职
逐渐从地县级扩大到省级
据了解,从上世纪90年代起,县、市级公安局已经开始逐步交流任职,后逐渐扩大到省级。1999年4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文件要求加大政法部门领导干部交流的力度。规定省级以下政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在同一地区、同级班子里任职满10年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此后,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制度。其中,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据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