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死者自行承担60%责任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自已已怀孕8个月,仍出远门与异性约会并发生关系,由此对自已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应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杨某某明知韦某某已怀孕8个月,但其置社会道德和法律于不顾,仍将韦某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宾馆而言,虽无证据证实韦某某的死亡与宾馆的经营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宾馆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应对于韦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据此,该院作出赔偿的判决,死者韦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负次要责任,赔偿48258.91元;被告宾馆承担3%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912.88元。同时驳回原告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死者家属负担1656元,由被告杨树丰负担503元,由被告宾馆负担42元。
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杨某某不服该院的判决,于2013年7月9日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责任分担正确,实体处理得当。2013年9月25日上午,该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