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新闻网9月3日讯(通讯员 黄丽萍)一男子患有精神病,时好时坏,发作时欲对一中学生施暴。日前,永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精神病人强奸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2年。
现年29岁的曹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2012年8月14日中午,被告人曹某在山上劳动时见到其村女孩曹甲和同学徐某在玩耍,16岁的徐某长得很漂亮,暑假时来曹甲家串门,曹某见色起意,当曹甲和徐某往曹某家走时,遂尾随而去,趁曹甲做饭之机,窜入徐某看电视的房间,把门反锁,一把抱住徐某把她按倒在地,欲实施强奸。徐某大声呼救,曹甲及其伯父母、被告人曹某的母亲等人闻讯赶到屋外对被告人进行斥责劝说,徐某亦极力反抗,并咬了被告人的手臂,奋力挣脱,致使被告人曹某未能得逞。经鉴定,被告人曹某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强奸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