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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林业局两干部伪造领导签字套取公款

A-A+2013年8月20日10:30法制日报评论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 阮占江 本报通讯员 唐梦菲 廖友亮

  或涂改领导签字,增添票据;或复制扫描领导签字,通过虚报冒领等方式,从单位财务报销中套取现款。《法制日报》记者今日从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株洲县林业局原营林股股长马宏伟、株洲县林业局原机关党支部书记马俊因涉嫌贪污罪,近日已先后被移送审查起诉。其中,马宏伟被控作案89次,套取公款13万余元;而马俊被控套取公款25000余元。

  侦查人员介绍,今年年初,株洲县审计部门在对林业局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存在一系列问题。纪检部门介入调查,马宏伟及马俊的问题随即被牵出。

  马宏伟现年39岁,株洲县人。2009年1月至2011年2月,任株洲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2011年3月至案发,任营林股股长。

  检察机关查明,2009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马宏伟先后利用其担任株洲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林业股股长职务经手报账的便利,采取涂改经领导签字同意报销的金额,添加票据的方式进行虚报,从该局财务套取公款137192元。

  据介绍,在单位的日常报销中,一般都需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的原始票据凭证。马宏伟在多次报销过程中,将正常的报销单送给时任局长易某签字,得到签字后,马俊私自修改报销数额。

  检察机关介绍,在一次报销中,报销数额为250元。在易某签字后,马宏伟将数额改成“1250元”,再添加1000元发票,交给财务人员后,顺利报账1250元。通过这种方法,马宏伟在几年内套取公款共计13万多元,全部用于人情来往和日常开销。

  马宏伟交代,自己第一次想到这种方法是在2007年。当时发票总金额为607元,但是马宏伟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填写了507元,在将票据拿给易某签字后,他发现少写100元,于是将票据上的“507”直接改成“607”,然后拿到财务室报账,“财务人员也没讲什么”。

  “我当时就想到,在原始凭证粘贴单改数字加票据,都可以套取钱出来,而且财务也不管,所以之后我就用这种方式虚报套取公款。”马宏伟交代。

  33岁的马俊是株洲县人。2008年1月,马俊从株洲市天元区林业站调入株洲县林业局,先后在法制室、执法大队工作。2011年6月至事发,任林业局机关支部书记。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马俊在株洲县林业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在票据报销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方式,先后多次将主管领导的签字扫描到电脑内,然后将主管领导的签字打印到空白的报销粘贴单上,再将要虚报的原始票据粘贴到原始凭证粘贴单,以此骗取财务人员的认可,通过单位财务报销予以套现,共将25000余元据为己有。

  4月22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马俊立案侦查。8月15日,案件被依法移送株洲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实际上,只要会计人员注意检查,是能从中发现问题的。但很多时候,领导的签字,让一整套财务审计程序形同虚设了。”对此,侦查人员认为,从此案可以看出,株洲县林业局的财务报销程序存有漏洞,亟待查漏补缺。

  本报株洲(湖南)8月19日电

  ■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区党政办公室一名小小的接待员,模仿领导签名报账。3年时间里,上至区委书记、区长、党政办主任,下至领导秘书、司机等,都在她的模仿之列。

  经查,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白园在担任某区党政办公室报账员、接待员期间,通过模仿领导签名,涂改报账凭证等手段,从该区会计核算中心以“政府公务费”名义虚假报账1235万元巨款,收入自己囊中,由此创造了近几年桂林贪污诈骗第一案。2010年,白园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说“法” 杜绝“领导签字”负面效应还需信息公开

  只要是领导签过字的票据,财务人员就不会多问。在湖南省株洲县林业局两名干部涉嫌贪污案中,“领导签字”的“威力”再次显现。究其缘由,一方面在于公务消费的审批程序不规范,另一方面则是“一把手”权力失控。

  从公务消费审批程序看,一些公共财政资源在使用时缺乏必要的、规范化的审批程序。即便存在一些审批程序,也可能是各部门自己决定的,或者是各地方在行政系统内部决定的,缺乏外部的监督和制约。另外,这些公务消费并没有对社会足够地、及时地、充分地公开,公众无从知晓,因此各种各样的监督规则就很容易被规避;从权力的角度来说,“领导签字”好比通行证,一路免检,足见“一把手”权力缺乏监督、制约。

  因此,杜绝“领导签字”造成的负面效应,不管从规范审批程序还是遏制权力入手,都需要充分的信息公开,将支出、审批权限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何来冒领贪污。   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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