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充分发挥人大在环保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杨卫委员说,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重点强化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增加的条款大约有一半属于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对人大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什么作用,草案规定得较少。草案新增加的第二十条,是唯一提到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的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也就是说,各级人大常委会只能依据相应的政府报告提出监督意见。
杨卫建议,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列为人大重点监督项目,同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应以更大的力度,加强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草案应把人大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发挥的监督作用、各级人大环资委在环保中的责任规定得更清楚。
辜胜阻委员说,新的环保法需改变两个治理主体(即政府和排污企业)的治理模式,构建“第三方主体”,即监督主体。监督主体首先是人大,其次是检察机关、法院、公众、社会团体等。政府应向人大会议报告环保工作。人大还应就环保问题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