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兴县一男子绑架一名小学生勒索钱财40万,警方通过手机定位技术,在案发后9小时内便将该男子抓获。7月31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绑架案,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李晓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晓明经济拮据,总想大发横财,于是想到了曾经工作过的工厂,老板家境殷实,可以打打注意。经过数日谋划,准备绑架老板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小李,再向李老板勒索钱财。2013年4月1日中午,李晓明乘摩托车到永兴县某小学门口,将放学后等父母来接的被害人小李骗上摩托车,并将小李带至一处无人居住的厂房内,为避免小李逃跑、出声,李晓明用胶带捆住了小李的双腿,用绳子反绑其双手,并用一块手巾堵住其嘴巴。
人质到手后,李晓明打电话给小李的父母,要求交付40万元现金作为赎金。小李的父母随即报警,并筹钱救子。公安机关通过手机定位技术,获知了绑匪的下落,但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未出警解救受害人,而是时刻掌握绑匪的行踪。当晚9时许,受害人小李的父母将40万元现金放至绑匪指定的地方,被告人李晓明勒索成功后,用摩托车将被害人小李带至城郊某加油站释放。当被告人李晓明驾着摩托车行驶不足一公里时,被设卡的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晓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并采取捆绑、堵嘴、蒙眼等方式控制被害人,向被害人亲人勒索现金40万元,已构成绑架罪,且绑架的对象是学童,社会危害性极大,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应该在十年以上量刑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李晓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诱骗的方式挟持被害人后未实施伤害行为,赃款现已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