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济南9月22日新媒体专电(记者 霍小光 杨维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及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