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阮占江 通讯员 袁硕望 钟柳
高速公路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的站长副站长联合,收取物流公司贿赂为其公司车辆放行。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临长高速管理处羊楼司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站长、副站长伍坚、肖湘霖受贿一案。被告人肖湘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伍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肖湘霖所退赃款人民币40 500元;被告人伍坚所退赃款人民币18 000元;予以追缴,由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伍坚、肖湘霖分别在担任临长高速公路管理处羊楼司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羊楼司治超站)站长、副站长期间,伙同站内工作人员冯某等人利用对过往超限货车进行稽查、处罚的职务便利,为招商局物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货车,共同收受招商局物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配送部项目经理邓姿微贿赂2次,共计人民币79 000元,其中,被告人肖湘霖分得赃款人民币17 000元,被告人伍坚分得赃款人民币18 000元;此外,被告人肖湘霖在担任羊楼司治理站副站长期间,利用对过往超限货车进行稽查、处罚的职务便利,为长沙融通物流公司的郑志国放行超限货车,单独收受长沙融通物流公司郑志国的贿赂3次,计人民币23 500元。被告人肖湘霖单独和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2 500元,被告人伍坚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79 000元。
另查明,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伍坚主动向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临湘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贿局在查办临长高速公路临湘路政中队副中队长胡某受贿案时,发现临长高速公路羊楼司治超站副站长肖湘霖有受贿嫌疑,并进行初查,被告人肖湘霖在立案前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单独和伙同他人共同收受长沙融通物资公司经理郑志国和招商物流湖南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邓姿微贿赂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肖湘霖、伍坚均向临湘市人民检察院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湘霖、伍坚均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别利用担任临长高速公路管理处羊楼司治超站副站长、站长期间,负责对过往超限车辆查处等工作的职务之便,共同或单独帮助使他人违章“超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免受处罚等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肖湘霖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伍坚受贿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受贿的犯罪中,被告人肖湘霖、伍坚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伍坚的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伍坚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伍坚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临长高速治超站正副站长联手受贿双双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