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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司法解释 专家分析湖南4起涉网案件

A-A+2013年9月10日09:34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评论

  9日,两高公布司法解释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

  记者就此采访湖南省高院,相关工作人员对此回应,“已得知此消息,但未接到正式下发的文件。一旦文件下发,将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报邀请律师对近期湖南涉及网络传谣的个案进行剖析。

  近期典型案件涉4大罪

  诽谤罪 ( 局长撞人谣言)

  寻衅滋事罪 (长沙KTV传闻)

  敲诈勒索罪 (周禄宝事件)

  非法经营罪 (湘潭水军案)

  诽谤罪

  案例:常德夫妇散布“局长撞人”谣言

  7月24日,常德李某夫妇在微博上发布:临澧县某局副局长刘军开车撞人了……微博内容中的副局长刘军确有其人,他的朋友纷纷打电话求证,一些网民开始跟帖和转载,致使刘军遭到了言辞激烈的谩骂和指责。

  【律师分析】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刘昱律师表示,本案发生在《解释》出台之前,若适用《解释》,衡量当事人是否涉嫌网络诽谤罪名,需要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规定“统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该认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严格的量化入罪标准。

  寻衅滋事罪

  案例:长沙KTV小姐大半染艾传闻

  8月上旬,长沙关于KTV小姐艾滋病传闻。微博称“我朋友从湘雅医院了解到,长沙KTV小姐中有156名患有艾滋病,某大酒店就有十七八位!并且在向普通人扩散,昨天一天就有13名90后被查出艾滋病。”随后,长沙疾控中心等单位出来辟谣。

  【律师分析】

  刘昱律师表示,本案十分典型,是以网络传言为基础,散布虚假恐慌信息,引起社会性恐慌。这次《解释》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

  案例:周禄宝先删后发获“封口费”

  2011年,听说有人捐几百元,周禄宝炮轰桂林鉴山寺欺诈,敲诈4万元。此后,他发帖向该寺致歉。

  【律师分析】

  刘昱律师表示,本案中行为人就是通过所谓的“发帖”"和“删帖”作为敲诈工具,这两类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对他人实施要挟、胁迫,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交付财物,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解释》把它明确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如行为人没有以捏造并散布负面信息为手段主动要挟、没有与被害人主动联系删帖事宜,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就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非法经营罪

  案例:“网络水军”炒作牟利48万

  2012年9月以来,湘潭周某等4人形成团队,通过合伙或单独建立“艾达网络水军”、“360水军”等网站,承揽发、顶帖业务,非法获利48万余元。

  【律师分析】

  刘昱律师表示,针对网络上活跃着大量营销公司,他们通过水军发帖、删帖、顶帖、攻击、挑起事端而获利。以前对这些营销公司,面对这些情况大多无可奈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这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以后那些出钱来掩盖企业负面网络报道的企业也有可能构成犯罪了,这将是消费者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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