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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不让“司法权受干扰”

A-A+2013年8月15日11:21新京报评论

  回顾

  政法委书记多兼公安局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春龙在1994年到2000年担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曾对媒体回忆,当时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的做法比较少见。

  改变发生在2003年。

  2003年11月18日,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公安局长“进班子”。

  “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曾有警界人士对媒体记者说,公安厅(局)长“进班子”,目的在于提高公安职级待遇,增强公安部门在政府内部的话语权。公安机关权力较大但职级过低,由此导致实践中非警务因素干扰执法的情况经常出现。公安厅(局)长“进班子”,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安机关在政府内部的声音,可以更好地防止非警务因素对公安工作的干扰。

  一段时间内,各级公安局长由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的,远远多于由政府副职兼任。以地市为例,2006年到2007年地方集中换届时,有的地市90%都是同级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

  有专家认为,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目的是协调检察院和法院,让公检法处理相关案件时保持一致。

  然而,正是这种“协调”能力,招来许多疑问。

  改变

  不让“司法权受干扰”

  2010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我们的政法委书记往往都身兼公安局局长,公安局本来是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但被监督者是监督者的领导,这个体制特别不顺。”

  吴晓灵曾听到基层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同志感叹工作很为难。“比如,领导开会决定了一个事。那这个领导包不包括政法委书记呢?如果包括,就得服从他的领导。但如果这个事情做得不对,从业务上来说,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对公安局做出的不当行为提出不同的意见。”

  吴晓灵认为,这种扭曲关系影响司法公正,政法委书记就不能身兼公安局长。

  2010年4月,中组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该文件还规定,省级公安厅(局)长由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或政府党组成员兼任。

  随后,在新一任换届过程中,有的省级公安厅(局)长,不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

  据媒体统计,2010年,由省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的省份有14个。今天,这个数字下降为6个。

  “公安部门本来就是政府组成部分,因此公安厅局长进政府班子从体制机制上来说更合理。”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说,“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安厅(局)长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进政府班子可以避免检察院的监督权受到干扰,保证检察院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权,同时法院的司法权也不会受到干扰。”

  优势

  体现社会综合治理理念

  江苏省一名地市级公安局长,在上任半年后,又被任命为副市长。他告诉记者,公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各个部门来配合,如果没有兼任副市长,遇到一些部门不配合,会比较棘手。担任副市长以后,各部门就会更配合一些。

  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认为,省级公安厅(局)长从党委政法委班子进入政府班子还体现了公安工作思路的转变。以前,注重从结果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现在意识到更重要的在于社会秩序的前期治理,而社会秩序治理的主体正是政府。

  汪玉凯则提出,近段时间以来,中央一直在提化解社会矛盾要提前研判提前疏导,并提出了社会综合治理这一理念。公安厅(局)长从党委政法委任要职转变为在政府任要职,实际上是与这一理念一脉相承。社会综合治理包括各类犯罪的提前预防,综合运用经济、教育等各种手段预防可能出现的犯罪,把犯罪消除在萌芽中。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各个政府部门是主体,需要政府高层来协调,公安厅(局)长兼任政府副职可以更好地协调各个部门开展工作。

  目前,公安厅(局)长不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的举措,更多在省一级开展。上述公安局长介绍,地市级、县级只有广东等部分省市试行,全国还未大范围铺开。

  对此,一位公安部内部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解释,省级公安厅(局)长人数较少,更易推动。省级公安厅(局)长“换班”后对下面两级公安局长的大规模“换班”也会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如果省级公安厅(局)长“换班”后效果不错,地市级、县级层面上也应该会铺开。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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