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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营改增试点工作七个方面具体实施办法

A-A+2013年8月11日16:27红网评论

  红网综合讯 据湖南地税网消息 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将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湖南省营改增试点工作,近日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湘财税[2013]34号),明确了关于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收优惠及纳税服务七个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

  该公告明确:

  2013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试点纳税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设立的纳税人应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自2013年9月申报期起,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一律启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试点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远程抄报税、网上认证、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抄报税、认证和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11】92号)执行,即月应税服务销售额20000元,每次(日)应税服务销售额500元。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实行过渡期管理的以外,应当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冠名普通发票、出租车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

  享受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或即征即退审批手续。

  相关链接:《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湘财税[20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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