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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大研究生勒杀同门 被告辩护律师提出四大疑点

A-A+2013年4月18日09:48长株潭报评论

  被告辩护律师提出四大疑点,法庭当庭排除两份非法证据

  一个案子,一条人命,改变4个研究生及其家庭的命运。昨日上午,曾经轰动一时的湘潭大学研究生勒杀同门案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在庭审中,公诉方和两个被告人的辩护人就究竟被害人周玉衡是谁所害,以及两名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展开辩论,曾爱云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此案的四大疑点。在此次庭审中,法院当庭排除公诉方提交的两份非法证据。本报记者曹伟湘潭报道

  排除两份非法证据

  昨日上午9点,此案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认为,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并陈述了供述、证言、物证等证据。

  被告人曾爱云的辩护律师钟致远提出,公诉方提供的几份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法庭进入非法证据排除阶段。钟致远指的非法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对关键证人李霞的证言取证过程违法、现场勘查笔录违背事实、曾爱云外裤口袋内的“可疑纤维”取证程序违法。

  第一次休庭后,合议庭认为,在证人李霞的五份证言中,在其2003年10月29日和同年11月1日所做的两份证言,因为侦查机关存在诱导式的问话,认定为非法证据,当庭排除。

  疑点之口袋里的纤维

  公诉方提供的两份证据显示,湖南省公安厅认定公安机关在曾爱云右裤口袋内提取的可疑纤维,“有一根纤维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棕绳上的纤维形态、成分一致”,用来抹去现场血痕的“绿色抹布上可疑纤维有四根纤维与现场提取的棕绳上纤维形态、成分一致。”

  但是,湘潭市公安局在一份《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称“绿色抹布上经放大镜观察发现附有多根棕黑色纤维。”在2004年3月10日的该局一份盖有“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中称,“曾爱云口袋的可疑纤维是棕绳纤维,与搜查提取的作案棕绳属同一种类,不能确定就是作案棕绳中的一根,该纤维在省厅检验中已经完全消耗。”

  曾爱云的辩护律师钟致远辩称,只有分子或细胞大小的纤维小物体,完全可以凭借空气在人体运动中随灰尘进入被告人曾爱云口袋后,或者粘附在其他物品上面而进入被告人曾爱云的裤口袋。而且,纤维小物体具有不溶解于水和洗涤剂的特性,在进入被告人曾爱云裤口袋后,能够长时间内存留。因此,该证据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公诉方则称,钟致远的这一判断并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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