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行政权力进行管控
许多会员单位发现,原来他们从市场自由接洽业务的权利逐渐消失了。
协会规定,在窗口受理委托并搜集资料后,协会技术部负责编制检测方案,并组织评价、论证。协会下设的经营服务部,开始“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指导会员单位经营管理。
为了“避免”会员单位对“指导会员单位经营管理”这一概念模糊不清,该协会下发的2011年第2号文《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经营服务实施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先由协会经营部门工作人员通知会员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也就是说,像与建设单位商谈业务这样“复杂而具体的活”,行业协会都一并包揽,基本没有会员单位“什么事”了。甚至价格,协会也“帮忙”拟定。衡质协《经营服务实施办法》规定,一般会员单位接下的业务,价格不低于省市物价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8折。特批的优惠项目,须经(衡阳市住建局)主管局长或质监站站长批示,再经协会会长签字确认,方可低于8折标准签订检测合同。
对于有实力的建设项目或会员单位,上述政策也可以因领导的指示调整:“领导有明确折扣比例时,按照批示折扣率执行。如果领导没有明确批示折扣率时,优惠折扣率不得低于7折。”
如梦初醒的一些检测机构方才发现进入困局,然而此时他们已无法自拔。衡质协颁发的《检测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质监站负责本地区检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衡质协负责检测项目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
该协会下发的《行业自律公约》要求,各会员单位受理各类专项检测业务签订的《检测合同》经协会登记后,由协会秘书处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认可后,方可承接检测项目。而各个会员单位编制的各类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方案》,经过协会组织评审后,也要由秘书处呈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校准后,方可开展检测活动。
举报人士说,这样的规定体现了衡阳市质监站的权力意志,如果反抗,他们的检测项目肯定无法通过备案,也就等于白干,还要接受处罚。
湖南南华大学一位教授和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向记者指出,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检测合同备案,不予收费。在1个工作日完成。
其服务程序规定为:质监站质量监督科项目责任监督工程师受理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依照法律法规、检测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科室负责人即可。
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衡质协的上述作法其实是将原来政府公示的检测备案变成了协会备案,其行业管理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行政管理。通过“借用”行政权力,强化对协会的会员单位的控制,实际上已形成了非法的垄断和管控。